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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仪器设备使用管理条例

作者: 来源:肿瘤早期防治 发布时间:2017-05-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共仪器设备是实验室科研教学的物质基础,为充分发挥其为科研教学服务的作用,保证所有仪器设备正常有效地长期使用,确保公共仪器设备实现资源共享、扩大开放、运转高效、服务优质的目标,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使用规定

        第二条 目前流式细胞仪、小动物活体成像系统、超速离心机、荧光定量PCR等为公共仪器设备,由实验室统一管理, 申请使用者应服从设备管理人员的指挥和安排,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管理人员反映。

  第三条 公共仪器设备使用对象为本实验室成员及校内外其他的科研单位。

        第四条 公共仪器设备的使用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见本条例附件。实验室根据收费标准收取测试服务费并计算余额,余额不足支付本次测试服务的须续存费用。

        第五条 公共仪器设备的使用实行网上预约制。使用者在预付测试费后即可与设备管理员联系,登录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网上预约使用时间。预约人应在约定时间内到达仪器室,若使用者在约定时间缺席或迟到,除非提前一日告知管理员,否则管理员仍将按约定的时间开始计时及计费。若使用者超出预约时间,并且使用时间已占用了下一位用户预约的时间,原则上是下一位用户有优先使用权。禁止本人预约、他人使用,或使用后不及时退出而影响他人使用,或预约后不使用造成浪费他人机时等现象发生。一旦发现,将视情况取消仪器的使用资格。仪器遇故障或处在保养、调试期内将停止预约,待仪器正常运行后再重新预约,已经预约的将自动取消,不计费用。

        第六条 申请使用仪器的人员必须签订实验室制定的《实验室安全承诺书》,在操作仪器期间使用者对自身以及仪器设备的安全负有责任。实验室是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为了确保实验室安全,凡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承诺书细则。

第七条 使用者须严格遵照执行每台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使用者需提供相关培训证明方可单独操作(流式细胞仪必须在实验室管理员指导下使用),否则应在管理员指导下使用,未经培训人员不得单独上机操作。使用过程中若出现各种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实验室管理人员,以方便大家使用。使用完毕后须按要求清理仪器及实验台,关闭电源,做好仪器使用登记记录及实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 实验室实行门禁管理,有效预约房间内的仪器后,可以提前2小时进实验室。

        第九条 实验室设备管理员职责是协助实验室负责仪器的预约登记和日常管理,包括指导使用者正确使用仪器,检查仪器使用的记录及维护保养情况,并接受实验室的监督。设备管理人员须于学年末或次学年始向实验室提交仪器设备年度运行报告,主要包括仪器运转维护情况、服务情况、运转维护经费支出明细、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与建议。实验室负责将信息汇总后上报学校。

 

第三章 处罚与赔偿规定

        第十条 任何研究室或个人不得擅自安排外单位人员使用公共仪器设备,如有违规,对相关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对责任人所在的课题组予以三倍测试费用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取消其使用该仪器的资格。

        第十一条 使用者因违规操作而造成仪器损坏,将由使用者所在的课题组赔偿, 赔偿金额由仪器本身价格、配件价格、人工费用以及设备怠工时数确定:

(一)损坏、遗失零配件的,按零配件价值赔偿。

(二)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按维修商报价收取修理费。

(三)损坏后严重影响品质,但仍能使用的,按其品质下降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四)损坏或遗失仪器设备一般可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后进行赔偿。

(五)短时间内不能修复的还应承担仪器设备正常运转的机时费用。

        第十二条 对于未造成公用仪器设备损坏的违规行为,包括不服从设备管理员、未按预约时间操作、使用后未登记、不合理操作、仪器使用后未清洁等,将给予口头警告,超过2次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取消使用资格。

 

第四章 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实验室是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为了确保实验室安全,凡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遵守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不得违规操作或擅离职守。

         (二)进入实验室切勿随意调整任何一个电源和水源开关。

(三)仪器设备使用后,及时关掉电源开关。

(四)对于废弃药液及污染物应严格执行统一存放,统一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五)电器设备及配电装置有故障时及时请专人修理,不得擅自乱改线路和乱接电线。

(六)发现火险隐患应及时报告处置,发生火灾立即报警并迅速离开。

(七)最后一个离开实验室时须关电、关水、关灯、关好门窗并且签字确认,以确保整个公共实验室安全、有序的运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并根据运行情况及时调整更新。本条例解释权归实验室事务委员会。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