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学校主页

遵守广西区域性高发肿瘤早期防治研究重点实验室各项管理制度承诺书

作者:姚茜 来源:区域性高发肿瘤早期防治研究教育部/广西重点实验室 发布时间:2022-02-22


一、实验室管理制度

1.办理准入手续和参加培训:进入实验室必须办理准入手续及参加常规仪器使用和安全培训。

2.遵守办理的进入期限,到期及时办理离开手续:进入实验室可办理3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等时间期限,每月进入10次以上。为了充分利用有限的实验仪器和设施,使用时间到期者,必须及时清理自己在实验室的各种物品及冰箱中的样品,延期清理则按实验室的计时收费规定处理。禁止无期限将物品及样品存放于实验室和冰箱。

3.指纹录入与实验室使用:实验室全天开放。办理准入手续、参加培训并录入指纹者可使用一般仪器设备及公用实验室,使用特别实验室或贵重仪器需向管理老师报告并经许可方可使用。禁止未经准入和培训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以上违者必究。

4.实验室着装:实验操作过程中必须穿大白褂,穿不露脚趾头鞋子,以及戴手套、口罩和帽子等。

5.原版仪器、设备随机资料、软件一律不外借。

6.实验室的设备昂贵,第一次使用设备者,必须向管理老师咨询使用方法,学会正确的独立操作并得到管理老师的认可后,方可独立使用仪器设备。所有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仪器使用说明操作。每次使用仪器必须登记,如发现不登记者,实验室有权进行处罚。对于专人管理的大型仪器,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关和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搬迁。

7.不得争抢独占仪器,应协商使用。

8.不得将与实验无关的人员带入实验室,对于尾随进入实验室的无关人员有义务喝令制止其进入。

二、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1.在正常的情况下,由于实验和仪器本身的特殊性及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坏,或经过批准试行的实验操作、检修,虽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可免于赔偿。

2.仪器发生故障应及时报告,隐瞒不报而被查出是由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要追究使用人的责任直到赔偿。

3.由于责任心不强,工作不慎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除本人检讨外,并酌情赔偿仪器设备原价值的10%~50%;不听从指挥的,不遵守操作规程,粗心大意造成损坏者,根据本人错误情节和检查态度,酌情赔偿损坏仪器设备原值的60%~100%,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损坏仪器后不主动报告,经查明仍不承认或强调其他原因者,从严处理,赔偿仪器设备原值的100%~200%,并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丢失借用仪器设备者照价赔偿或买物归还。

4.有意损坏仪器设备者,除赔偿外,并给予行政处分,如情节严重者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5.仪器使用完毕,要做好使用登记。

三、实验室安全制度

1.加强五防(防火、防盗、防爆、防水、防事故),使用电炉、电烤箱时人员不得离开、不可过夜,应时刻注意观察,要密切注意温度变化,以免发生意外。

2.管好火源,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存放在安全处。高压容器搬运时禁止碰撞。充装易燃、易爆气体的气瓶分开存放,远离明火和电源10米以外。

3.如遇火警,除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灭火外,马上报警(学校火警电话为内线55110,外线5355110),并及时向管理老师和门卫报告。火警解除后要注意保护现场。

4.保持实验室摆设整齐,走道畅通。发生意外事故时不要慌乱,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电源,防止事故蔓延,并立即报告管理老师和门卫,不得隐瞒。如有盗窃发生,应及时报告管理老师和保卫部门,并保护好现场。

5.进行有毒气产生的实验应在通风柜操作。进行有毒、有害、有刺激性物质或有腐蚀性物质操作时,应戴好防护手套、防护镜等相应的防护设备。

6.禁止放射性同位素实验。禁止有传染性危害的实验。禁止在实验室饲养动物和进行动物实验。

7.实验室内不准吸烟,进食食物。

8.晚上最后一个人离开实验室前,确保关好实验室的门、窗和不用的水、电路。

9.禁止带入与实验无关的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实验室。

10.实验废物按规定分别放入医疗垃圾桶或生活垃圾桶内,针头利器放入利器箱内,并做好实验室清洁和仪器清洁工作。医疗垃圾须及时放进废物站,防止扩散污染。

11.实验室产生的有毒、有传染性、有放射性的工作废液,不得倒入实验室水池,应按要求倒入废液桶内集中妥善处理。

12.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要遵守有关规定,对违反管理制度或玩忽职守造成事故者,视情节严重给予批评、处分、赔偿的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若是研究生,实验室将向学校提起申请,取消其研究生答辩资格。


我承诺遵守以上管理制度:

                                学院             专业         年级

                                                                       学生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