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肿瘤早期防治 发布时间:2018-09-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实验室的所有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遵守宪法、法律和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 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章 纪律与考勤
第四条 研究生每年可按规定享受寒暑假。但由于工作需要,研究生休假需经导师和科教秘书同意。休假时,应先按照学校或者医院规定进行审批。
第五条 在规定休假时间以外如有事请假,必须经导师批准。
第六条 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实验室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第七条 研究生必须遵守学校、医院及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工作纪律、学习纪律,服从相关部门的管理。尊重实验室一切工作人员。
第八条 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 (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第九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十条 在学期间不受理研究生出国探亲等事宜。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一年一度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应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十三条 留校察看以一学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满时确己改正错误,可按期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验室将酌情给予开除学藉的处分:
(一)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经查实属靠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
(七)违反实验室其它纪律,情节严重者。
第十五条 研究生被开除学籍后应按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对被开除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六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章 毕业与就业
第十七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育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因客观原因未能完成学习任务(指论文工作),由导师提出申请,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但一般不得超过半年,延长期间不算学制,研究生助研金由导师课题组承担。
第十九条 研究生毕业时,应将所有的实验记录归档交实验室秘书保管。归还借书证、研究生证等证件。归还所有借用的图书、实验室钥匙及物品,办理各项离校相关手续,否则暂缓发放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研究生就业按教育部和广西医科大学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入学后应签署《广西医科大学实验室研究生招生学生承诺书》以确保培养计划的完成。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实验室事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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