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姚茜 来源:区域性高发肿瘤早期防治研究教育部/广西重点实验室 发布时间:2023-11-16
第一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主任指派授权专人管理。
第二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由于调离等原因不再担任仪器设备的负责人时要作好仪器设备的交接工作,移交资料(如说明书,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说明仪器设备现状。接收人要掌握仪器使用方法,清点仪器附备件和有关资料。
第三条仪器设备的登记建档、账目管理、报废等工作由实验室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仪器设备负责人负责仪器设备的验收、使用操作、功能开发、维护维修,办理借用手续,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制定仪器管理制度等具体工作,并督促其他仪器设备使用人员严格按要求操作仪器设备。
第四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实行专人操作使用和培训使用两种形式,特别贵重及操作复杂的仪器设备由专人操作使用,一般大型仪器需经过培训取得仪器管理员认可后方可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接受仪器管理员的监督指导。中小型仪器设备实行预约使用制度,使用人经过培训后,办理入室手续后自行操作使用。
第五条 任何使用者必须在掌握仪器设备的性能与操作程序后方可上机操作,强行上机者,将视为违章操作。
第六条 实验室内部不定期开展经验交流、使用技术培训、评比等工作,对尽心尽责的工作人员年终考核实验室将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七条 仪器设备必须严格执行使用登记制度,记录仪器运行状况、用机时间。凡不登记者,一经发现,停止使用资格。
第八条 下次使用者在开机前,首先检查仪器清洁卫生,仪器是否损坏,接通电源后,检查是否正常运转。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管理人员,并向上一次使用者说明情况,知情不报者追查当次使用者的责任。
第九条 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使用人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出现检测数据异常,仪器设备使用人要分析原因,如属仪器设备原因,应立即停止使用,使用人有义务立即向设备管理员报告,严禁擅自处理、拆卸、调整仪器主要部件。
第十条 使用者因违规操作而造成仪器损坏,将由使用者所在的课题组赔偿,赔偿金额由仪器本身价格、配件价格、人工费用以及设备怠工时数确定。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严禁私自带出实验室,借用的实验检测仪器设备需提前申请,所借设备必须当天借出当天归还,如特殊情况,需上报实验室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出现故障一周内组织人员维修恢复,大型及特殊设备上报设备处后维修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三条仪器设备由于长期使用,已达到耐用年限,技术性能已达不到技术指标,没有继续使用和修复价值的,可提出报废申请,报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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